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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独立储能项目全年度调度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04-17 浏览:

数字储能网:4月16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其中表示,独立储能项目全年度调度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有关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涵盖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新型储能交易体系,明确新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认定标准,完善我省新型储能运行调度模式和价格机制,发挥新型储能在电力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新型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新型储能合理收益,促进我省新型储能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提出的措施适用于已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清单的新型储能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且以独立储能类别完成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

三、主要措施

(一)布局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参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调峰调频困难的地区统筹布局一批独立储能项目,并建立省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

(二)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建立健全我省“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完整市场体系,明确将独立储能纳入市场主体范畴,促进独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鼓励独立储能分时段签订市场合约,发挥其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支持独立储能依据《江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并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获取辅助服务收益。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

(三)健全独立储能价格机制。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鼓励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强化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充分调用独立储能设施,独立储能每年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充分发挥独立储能系统调节作用,保障独立储能合理收益。电力调度机构可在电力供应紧张或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时,统一调度运行独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按照有关规定或市场化规则获取补偿。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独立储能综合监管和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问题沟通协商,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形成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多部门参与的组织领导格局,推动落实独立储能有关机制。

(二)加强技术支持。电网企业要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实现独立储能荷电状态全面监控和充放电精准调控,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所需一、二次设备建设改造,满足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并网运行和接受调度指令的相关技术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独立储能的电力市场注册和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提供交易组织、交易结算、合同管理等服务。电力调度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电力市场交易结果。

(三)做好监督管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独立储能的调度运行监管,确保独立储能得到公平调度,获取同等权益和相当的利用率。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加强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强化独立储能的属地安全监管,配合相关机构指导、督促独立储能项目业主做好新型储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独立储能按期开工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2025年2月26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我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新型储能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支撑技术,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4〕26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我省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通知》的编制目标与适用范围

《通知》通过建立健全新型储能交易体系,明确新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认定标准,完善我省新型储能运行调度模式和价格机制,促进新型储能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所提措施适用于已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清单的新型储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且以独立储能类别完成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

(二)《通知》提出将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

《通知》提出将适时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建立省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清单内项目将被认定为独立储能,可享受《通知》中的支持措施。目前我省已印发《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省级独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赣能电力字〔2025〕19号),正开展申报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工作。

(三)《通知》明确了独立储能市场主体地位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并将独立储能纳入市场主体范畴,鼓励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这将赋予独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扩宽新型储能收益模式。

(四)《通知》强化了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管理

为充分发挥储能系统调节作用并保障其合理收益,独立储能项目全年度调度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

(五)《通知》进一步健全了独立储能价格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通知》明确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措施将进一步扩大独立储能收益空间,推动我省独立储能健康发展。

(六)《通知》明确了组织保障举措

《通知》从三个方面提出组织保障措施,确保《通知》所提措施落地。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独立储能有关机制。二要加强技术支持,电网企业构建技术平台,指导设备改造;交易机构提供相关市场服务,调度机构依法依规落实交易指令。三要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保障独立储能公平调度及安全运行,落实属地安全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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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独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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