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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城市级虚拟电厂,我们在谈什么?

作者:江海燕 孟诗语 史文博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目前已有多座城市宣布建成“城市级虚拟电厂”,如何理解这一概念?中国有哪些“城市级虚拟电厂”?“城市级虚拟电厂”是指这个城市内所有灵活资源都被聚合形成了一个虚拟态的发电厂了吗?谁来负责管理?本文从这些常见疑问出发,来谈谈我国虚拟电厂和城市级虚拟电厂的定位与发展。

与常规火电厂不同,虚拟电厂通过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将分散在各个角落的可调节资源(如商业楼宇空调、工厂储能设备、居民智能家电、小型生物质、柴油、燃气发电、分布式光伏等资源)编织成一张智能响应网络。

从功能价值角度来看,虚拟电厂是一种依托技术支撑的可调节电力资源应用方式和业态,对于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丰富电力市场交易多样性、缓解电力时段性紧张与过剩、分摊电源侧建设投资压力或阻力、推进用户侧能源数字化转型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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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谈虚拟电厂,我们在谈什么?

虚拟电厂这个名词所带的比喻特点和抽象特征,在有效提升该概念的宣传效果的同时,也容易混淆讨论对象本身的多面内涵。本文建议,可以从技术、资源和产业三个角度理解“虚拟电厂”在不同语境中的差异。

(一)有时候,虚拟电厂是一个技术体系

当虚拟电厂作为一套技术体系出现时,它指代通过先进通信、控制和管理技术,实现海量分布式新能源、储能系统、可控负荷、电动汽车等资源的聚合和协调优化,对外形成一个聚合整体参与电力系统优化运行的技术体系。

这一概念在学术研究领域颇为常见,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判断一个项目是否为虚拟电厂的关键要素在于虚拟电厂平台对其接入设备是否具备“动态在线通信控制能力”。在虚拟电厂技术概念下,通过电话邀约、现场沟通实现的资源聚合、调节响应模式无法纳入虚拟电厂概念。基于上述认知,部分地区的虚拟电厂管理办法将虚拟电厂视为一个可观、可测、可直控的物理系统,而少数地区的虚拟电厂管理调度平台则“更进一步”,直接穿透经营主体,实现对下属资源的通信与调控。

在此概念下,虚拟电厂技术体系包括智慧能源交互技术、协议转换技术、物联网智能计量技术、温湿度传感监测技术、智能通信技术、AI辅助技术等,虚拟电厂发展面临的问题包括通信规约标准化、并网控制技术标准、资源协同配置合理性、交易决策算法有效性、负荷预测准确性、价格预测准确性、数据通信安全隐患等技术问题。

笔者认为,技术体系是构建虚拟电厂的重要基础,但并不是当前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原因在于,什么样的市场塑造什么样的虚拟电厂技术体系,在市场交易的时间尺度、资源硬件的响应能力尚不匹配的现实背景下,不应过分拘泥于虚拟电厂的技术概念。在一些区域,部分邀约型虚拟电厂也在切实发挥虚拟电厂的作用。技术标准应该从实用的场景和需求出发,不去过度拔高技术先进性,这样更有利于虚拟电厂模式在中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的有效融入。

(二)有时候,虚拟电厂是一种商业模式

当虚拟电厂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出现时,它通常是指将原本不受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的分散资源动态聚合,并且对电网、电力交易各个主体产生可衡量的实际价值。虚拟电厂作为一种资源聚合能力,基于其对分布式电源所有者、可调负荷用户、充换电站运营商等主体的深度链接,能够在满足上述主体意愿的基础上动态地激活、引导这些灵活性资源做出响应,并以一种集中、代理的模式聚合参与电力系统互动,从而形成“虚拟电厂运营商带着大家去赚钱”的商业模式,而且是在“尊重大家动态意愿的基础上带着大家去赚钱”。

在此认知中,判断项目是否为虚拟电厂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技术标准,而是其有效激活分散资源的能力和模式,是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客户服务和管理能力,是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合同、价格、利润分配的定价评估能力,是对用户产线、计划、库存、销售甚至关键能耗设备运营状态的管理和支持能力。与此同时,那些原本就已经被电力系统有效、精准调用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电网侧储能等资源也无需再通过一种新的、更加不确定的商业模式进行聚合和响应。虚拟电厂这种新生商业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能以更低成本、更灵活的方式聚合资源,并通过与用户生产生活的紧密互动,为电力系统和市场提供有效的调节补充。当前,我国大部分虚拟电厂项目,均是基于虚拟电厂的商业模式概念命名。与此同时,这一概念也引发了社会对虚拟电厂、微电网、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等相关概念的混淆和争议。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一种概念名词最终“获胜”或“一统定义”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发挥好每一次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加强对用户的深度服务,鼓励相关主体培养对末端分散资源的聚合和激活能力,鼓励相关主体构建补全数字化、信息化通信管理能力,共同促进虚拟电厂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预计到2027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将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4-2029年中国虚拟电厂行业深度分析及发展战略预测报告》,预计2025年中国虚拟电厂市场规模将达到近百亿人民币,而到2030年则有望突破千亿元级别。

(三)有时候,虚拟电厂是一类产业生态

当虚拟电厂作为一类产业生态出现时,它指代与分散式资源聚合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该产业生态既包括被聚合的资源:分布式新能源、储能系统、可控负荷、充换电设施等生产厂商;也包括聚合资源的管理平台:涉及智能终端设备公司、控制自动化公司、计量设备公司、数据隐私安全公司等;还包括虚拟电厂、微电网的运营商、数据预测分析公司等偏重运营策略和技术服务的相关产业;甚至包括与上述产业链相关的投资公司。

从虚拟电厂的产业视角来看,一个虚拟电厂项目不仅仅代表着该地区可调节资源的增加,更深层次地预示着分布式新能源、储能、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与更新,驱动技术服务商加速产品研发、技术迭代与用户连接,推动用户侧能源数字化硬件持续迭代与创新,以及发展本地化的专业管理、运营、交易服务能力,形成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经济形态。

虚拟电厂概念之所以具有显著的产业带动属性,是因为它出现在中国分布式新能源、储能、充换电桩等硬件成本下降,用户侧低碳、智慧用能管理需求上升,以及能源电力供需关系阶段性紧张的交汇时期。虚拟电厂概念,既承载着低成本缓解电力供需缺口的厚望,又促使分布式新能源、储能等新型设施以更优方式融入电力系统,同时也贯通了用户内部原本割裂管控的分布式光伏、储能、充换电桩等设施,推动实现用户对相关设备的控制调度权回归,在用户侧实现设备所有权和控制权统一。

在此背景下,虚拟电厂概念获得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大量区域、省份、地市甚至区县积极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推动工作,出台相关引导办法和政策补贴。冀北虚拟电厂、上海虚拟电厂、深圳虚拟电厂、广州虚拟电厂、常州虚拟电厂、义乌虚拟电厂等项目纷纷落地。地方政府成为我国大部分“城市级虚拟电厂”的主要支持和建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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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城市级虚拟电厂?

讨论城市级虚拟电厂,关键在于讨论“虚拟电厂能够为这个城市解决什么问题或者提供什么帮助”。

根据市场调查,主要有三类城市的政府会牵头推动“城市级虚拟电厂”建设,分别是具有较高调度权限的直辖市/经济特区、虚拟电厂相关产业集聚的城市、存在局部性电力供应紧张的城市。

(一)有较高电力调度权限的城市

在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交易体系架构中,如上海等城市具有省级电力调度权限。当这一类城市的相关主政者或者主管单位发起虚拟电厂建设倡议时,相当于是省级调度或者省级电力市场向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发起了市场建设建议。在此现实体系下,当接入到这类城市的“城市级虚拟电厂调控管理平台”后,这些虚拟电厂项目就已经类比实现了“直接与省级调度、省级交易市场对接交互”的效果,也因此可以直接参与后续激励响应和市场交易。在此情景下,虚拟电厂模式在帮助城市主政者“触达”这些灵活性资源的同时,也“一站式”地帮助这些分散资源背后的相关新型经营主体,做好了入市交易的第一步准备工作。

又如深圳这样的经济特区,调度级别也较高,且政府在地方产业、地方补贴方面拥有更大的决策权限和更强的创新能力,这为成功构建并运营有效的“城市级虚拟电厂”提供了必要的财政支持。

(二)虚拟电厂上下游产业集群发达的城市

虚拟电厂的“产业属性”与“产业价值”,在拥有丰厚产业基础的城市中,如合肥、常州等地,展现得尤为突出。当城市的核心产业与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等产业具有高度相关性和重合度时,虚拟电厂发展有助于带动本地产业升级。对于虚拟电厂投资/运营主体而言,虚拟电厂项目所贡献的“产业带动价值”往往以项目建设补贴、技术研发奖励等形式收到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城市中的虚拟电厂项目,通常需要同时与地市和省级的电力系统平台进行对接。这些虚拟电厂项目往往需要面向地方提供产业带动价值,面向省级乃至全国市场寻求商业价值,并在实战中迭代其技术价值。

(三)存在局部性电力供应紧张的城市

伴随着我国虚拟电厂项目从试点示范过渡至向规模化推广新阶段,越来越多的虚拟电厂项目运营商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我们的项目要接地方管理平台,要接省级调度平台,要接省级负荷管理平台,要申报省级需求侧响应平台,又要申报省级电力市场?到底哪一个平台才是‘真’平台?到底哪一个市场才是‘真’市场?”。这一疑问凸显出我国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需求响应等并行架构中的认识盲区,以及对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资金运转机制理解的不足。同时,也映射出我国能源管理条线正处于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爆发式发展过程中的调整阵痛期。不同省份、不同管理办法、不同牵头管理部门、不同服务需求下,新型经营主体如何“一站式”入市交易/响应,是亟需解决的课题。抛开如此系统且复杂的问题不谈,本文重点仅针对其中“是否需要接入地方虚拟电厂/负荷管理平台”进行回应。

当一座城市既不属于第一类拥有较高电力调度权限的城市,也不属于相关产业基础优渥的第二类城市时,虚拟电厂项目的投资/运营主体需要判断“这个城市是否存在地方调度层面的灵活性调节需求”,从而判断是否有必要接入该城市内的地方虚拟电厂/负荷管理平台。换句话说,当虚拟电厂概念不具有“产业属性”时,它就只剩“技术属性”和“商业模式”概念了。若项目所在地市未面临常态化的潮流阻塞、电压跌落等挑战,调度便无需常态化依赖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来解决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就天然缺少常态化发放激励补贴的内生动力,也就无法为虚拟电厂等项目提供稳定购买服务的需求和利润补贴的来源,进而削弱了虚拟电厂项目投资回报的“可预期性”和本文所说的虚拟电厂的“商业模式”属性。在此情景中所建设的城市级虚拟电厂项目,往往呈现出更多的“技术示范”“管理示范”“案例实践”价值。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部分城市兼具上述两到三种特征,不仅面临电力保供的挑战,同时也十分看重虚拟电厂相关产业。当我们谈到这一类城市的“城市级虚拟电厂”时,我们谈论的是一场城市级别的资源整合,这牵扯到地方政府、能源企业、投资主体、电力用户等多方主体,虚拟电厂只是这场资源整合要借来的那阵“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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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级虚拟电厂发展建议

尽管在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虚拟电厂涉及的管理部门主要为省级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相关部门,但并不意味着地市一级政府在虚拟电厂发展中无需作为,因为虚拟电厂在微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层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在城市级虚拟电厂发展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科学评估自身发展需求和发展基础的前提下,明确是否要发力建设城市级虚拟电厂,避免盲目跟风导致资源浪费。城市级虚拟电厂建设需要投入平台建设运维资金、持续的补贴资金等,如果一个城市既没有常态化的电网调节需求、也缺乏虚拟电厂发展的产业基础,那么很难使城市级虚拟电厂得到长效运转。因此,地方政府应在充分做好评估工作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对于确实存在调节需求的城市,应积极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争取建设区域性调节市场、建立健全补贴机制和成本疏导机制,细化披露调节需求的时段、爬坡、容量、电气位置等指导信息,引导当地虚拟电厂根据需求有序、精准、有效建设,提高虚拟电厂资源比选和定价效率。对于新能源产业基础好、希望以虚拟电厂驱动产业升级的城市,则应更多地聚焦于开展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提高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的能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引领行业发展。

二是做好资源整合、打好通用信息化和数字化底座,为新型经营主体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疏通问题堵点。从微观层面来看,虚拟电厂产业并非一个全新的产业链,而是一个在新能源、售电、地产、工控、物联网等多个产业的基础上,延伸、聚合、交叉而形成的,这使得虚拟电厂涉及的权责利主体组成较为复杂、目标较为多元,增加了落地难度。对此,地方政府有必要做好支撑服务,加强地方能源电力、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招商引资等不同领域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创新探索能源产业、能源基础设施和绿色基金协同规划建设思路,创新对国资企业开展新能源业务的管理机制,促进国资企业提高新能源资产运营水平。同时,夯实电力用户的数字化转型基础,推动市场开放互联和包容竞争,例如,推动通信协议更加标准、透明、开放化,将典型能耗设备的物权和通信控制权完整交付给用户,引导用户有意识选购具有更高智能通信等级的设备资源,从而减少设备资源摸排、通信控制等方面的重复投资和维护难度,从底层构建起能源消费侧市场良性竞争的基础。

三是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构建客户运营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市场博弈能力,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能源低碳服务。虚拟电厂并非孤立的新赛道和新业务,而是与售电、节能降碳、电力运维等用户侧综合能源服务紧密耦合的一环,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能力是其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业务开拓模式并非“跑马圈地”,而是“精耕细作”。地方政府应当准确把握虚拟电厂产业的“服务业”性质,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构建三大能力:一是长期的客户运营能力,紧密贴合用户的生产生活习惯,更加注重用户侧链接和本地化服务,以此建立可持续的客户忠诚度并创造长期价值;二是对既有项目和资源的整合能力,积极探索整合用户内部光储系统、生产管理系统、低碳管理系统等平台,打通用户内部的资产孤岛、数据孤岛;三是超前储备专业的市场博弈能力,一体化考虑用户生产利润、自发自用、峰谷套利、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多重利益,并帮助用户获得整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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