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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电力制度和机构沿革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灵活性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

https://www.agora-energiewende.org/fileadmin/Partnerpublikationen/2024/EN-Electricity-Market-Designs-in-Southeast-Asia.pdf 《东南亚电力市场设计2024》,原文特别长,先把印尼部分拆出来看看。这个报告很系统说明了印尼可再生能源雄心和现实装机发电落差的原因,并实际透露了印尼市场的制度性机会。



印尼电力制度沿革

印度尼西亚电力系统保留了传统公用事业商业模式的关键特征,过去几十年实施的改革有限。Perusahaan Listrik Negara(PLN)作为国有公用事业公司成立于1965年,此后在输电、配电和零售领域保持垄断地位,并在发电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20世纪90年代独立发电商(IPP)的进入,印度尼西亚的电力系统采用了单一买方模式。能源采购活动仍完全整合在PLN的公司结构内。2000年代初的市场改革尝试因宪法障碍受阻,反映了印度尼西亚国家主导发展方式的优势,但也凸显了该行业转型路径的政治化性质。

PLN于2004年成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PT PLN。它在2022年底经历了另一轮重组过程,转变为一家拥有四个子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每个子控股公司下设多个子公司。关于PLN未来结构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亚洲开发银行(ADB)最近的一份报告概述了重组该公司的路线图,旨在创建一个具有竞争性采购和成本反映电价的独立单一买方模式(ADB,2023)。截至2024年,尚未宣布关于此事的官方决定。

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1985年《电力法》向私人投资者开放发电领域,随后通过1992年《私人电力法令》实施。这标志着向发电领域买方垄断的过渡,PLN作为电力的唯一承购方。

PLN的公司化改革于1994年进行,将其从公共事业公司(perusahaan umum)转变为公共有限公司(perseroan terbatas,PT),这一过程伴随着职能分离(Sari,2001)。国内改革者和多边开发银行(MDB)当时鼓励结构性市场改革。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由于该危机严重影响了印度尼西亚经济和PLN履行付款和(外币计价的)债务义务的能力,实施这些改革的压力增加了。

2002年《电力法》为在发电和零售领域引入市场竞争、PLN向输配电运营商(TSO/DSO)转型以及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等体制改革铺平了道路。然而,该法律遭到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反对——从那些在行业中拥有既得利益、寻求保护现有安排的人,到担心电价上涨并怀疑PLN资产私有化中存在勾结的消费者团体(Jarvis,2012)。

该法律于2004年被新成立的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MKRI)废除。法院裁定该法律违宪,理由是电力生产是一种公共商品,必须根据宪法第33条由国家控制(MKRI,2003)。

随后的2009年《电力法》重申PLN将保持垂直一体化。它还引入了电力供应和分配的许可制度,PLN(只是)享有优先权,使其能够保留其作为单一承购方的地位。2016年,两名PLN工会代表成功挑战了2009年《电力法》的某些条款。他们指控这些条款对印度尼西亚电力市场结构和PLN在其中的角色含糊其辞,为未来的分离留下了可能性(这这这……)。法院裁定相关条款有条件违宪,并维持了该行业的垂直一体化状态和私营部门的有限角色(Assegaf & Satwika,2016)。这些宪法解释为印度尼西亚电力市场设计的改革范围设定了界限。

这些界限不必限制可再生能源的部署。国家所有权、国家对私人投资者的保证以及财政支持措施支撑了印度尼西亚的市场设计,并在降低电力行业投资风险方面被证明至关重要。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管和合同改革,这种模式可以复制用于快速推进可再生能源建设。可变可再生能源(VRE)目前占供应结构的比例不到1%,未来几年其投资必须大幅增加。

电力部门和电力公司


印度尼西亚电力部门的多个机构在各级政府层级进行监管和管理——

人民协商会议(由DPR下议院和DPD上议院组成)和中央政府有权制定能源部门立法。这些法案必须在下议院获得多数票通过才能颁布(DPR,2023)。

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政部门负责通过法规和政策实施能源和电力法律。

地方政府在2001年生效的印度尼西亚分权治理结构下管辖权扩大,通过财政激励、补贴、上网电价和许可支持基础设施发展——然而,这些权限并未完全下放,并且与中央政府的权限重叠。

中央政府的各部委在监管PLN和更广泛的电力部门方面承担不同的职权范围——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MEMR)具有政策制定和监管的双重角色,它通过两个总局监管电力部门:电力总局(DJK)和新可再生能源与能源保护总局(EBTKE)。

虽然DJK具有更广泛的监督职责,但EBTKE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政策。此外,MEMR还负责(跨部门的)国家能源政策(KEN)。

国有企业部(MSOE)监督PLN的公司管理,它设定关键绩效指标并任命PLN的监事会,监事会包括几位部委的代表。

财政部(MoF)担任PLN的担保人,它通过补贴补偿PLN的成本回收缺口,并提供优惠贷款。它还通过股权和国家担保支持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和IPP项目。根据这一职责,MoF监督PLN的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规划部(BAPPENAS)制定印度尼西亚的(跨部门)中长期国家发展计划,除其他事项外,这些计划将公共预算分配给各部委和国家机构,并根据总统的愿景和优先事项设定国家方向。BAPPENAS在各部委之间发挥协调作用,并确保电力部门的法规和政策融入政府的规划视野。它还促进基础设施发展的PPP。

除了这些职能部委外,其他几个政府组织在电力部门承担间接的监管或监督角色——

国家能源委员会(DEN)在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协调国家能源政策的实施。它由印度尼西亚总统和副总统领导,并由MEMR部长担任主席。尽管如此,DEN尚未完全履行其作为印度尼西亚能源政策主要协调机构的职责。

其他相关机构包括环境与林业部(环境问题和许可)、投资协调委员会(商业许可)、工业部(本地含量要求)和总统办公厅(监督政府计划)。

纵向(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和横向(部委或协调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重叠,增加了决策的复杂性,并使DEN等一些机构的效力降低(OECD,2021)。与此同时,关键的电力部门法规(如成本补贴和电价)需要议会批准,因此受到政治利益的影响。

回到国家电力公司,在2022年重组过程之后,PT PLN现在由以下四个子控股公司组成:

● PT PLN Energi Primer(PT PLN EPI):上游燃料采购和生产

● PT PLN Nusantara Power(PT PLN NP):发电公司1,前身为PLN PJB

● PT PLN Indonesia Power(PT PLN IP):发电公司2

● PT PLN ICON Plus:非电力领域业务发展、电子和信息技术

输电和配电网由PT PLN控股公司管理和运营。PT PLN NP和PT PLN IP都提供运营和维护(O&M)以及工程、采购和施工(EPC)服务(包括网络维护)以及电力生产。PLN NP的资产遍布全国,但集中在苏门答腊、爪哇和巴厘岛。PLN IP的资产基础明显较小,分布在万丹、爪哇和巴厘岛。

独立发电商(IPP)的电力份额多年来稳步上升,2022年达到40%,而PLN仍生产60%的电力(PLN,2023a)。PLN从IPP购买的电力份额预计在未来几年将进一步增加:PLN的2021-2030年电力供应商业计划(RUPTL)预计该期间新增发电容量的65%将由独立生产商开发(OECD,2021)。


RUPTL 2021减少了化石基荷容量的计划增量,并将可再生能源管道增加到2030年总容量增量的51.6%(20.9吉瓦)。在该时间段内将增加超过10吉瓦的水电,其次是太阳能(4.6吉瓦)、地热(3.4吉瓦)、风能和生物质能(<1吉瓦)。备受期待的RUPTL 2024草案表明,PT PLN的加速可再生能源情景将成为主要规划情景。这将使可再生能源的份额提高到2040年新增容量的75%,燃气电厂占剩余的25%。如果按计划采用,预计到2040年将部署约28吉瓦的可变可再生能源和约31吉瓦的可调度可再生能源。

雄心勃勃的规划情景将扭转印度尼西亚迄今为止可变可再生能源吸收缓慢的局面,并支持该国在2060年实现净零排放。2022年,可调度可再生能源贡献了13%的总电力生产,可变可再生能源贡献不到1%。印度尼西亚政府设定了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供应中占比23%的目标。由于这一目标不太可能实现,政府正在修订该目标,并考虑在2024年下调该目标(译注:实际确实下调,参考印尼新的2025–2034《电力供应业务规划》中下调清洁能源雄心,大举押注化石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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