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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新型储能电站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9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一轮输配电价征求意见稿。其中《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资产,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厂资产,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本办法自 2026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5. 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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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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