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储能网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于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新模式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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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政策出台恰逢其时、势在必行
为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利用,近年来能源电力行业围绕“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新模式开展了先行探索;今年,国家进一步出台了绿电直连、零碳园区等政策。各类经营主体对新能源消费意识逐步提升,特别是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等影响,外向型企业新能源消费需求旺盛,期待通过创新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积极应对国际碳关税挑战。但相关新模式新业态落地仍需进一步健全电价机制。在此背景下,建立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恰逢其时、势在必行,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新模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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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平承担责任、促进健康发展
《通知》重点聚焦安全、系统、社会“三大责任”开展价格机制设计,旨在推动相关各方厘清责任边界、理顺经济关系,破除阻碍新能源就近消纳新模式新业态落地发展的体制机制掣肘。
一是安全责任。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属于“生产型消费者”,同时具备发电和用户属性,在实际建设运营中项目边界和安全责任不甚明晰。《通知》提出,对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按照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厘清各方安全责任边界,确保电力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二是系统责任。以电网为例,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多建设发电资产,仅在自身发电不足时由公网供电,公网主要承担备用兜底作用;结合地方探索看,电网针对项目投资不因是否采用新模式明显变化,但由于就近消纳项目下网电量较少,如按现行单一电量制或两部制输配电价执行,原本项目应承担的电网投资运行成本,将转由其他用户更多分摊;对于系统灵活性资源亦是如此,存在公平问题。《通知》针对就近消纳项目首次提出“稳定供应保障费用”理念,以输配电费反映电网传输备用服务价值,以系统运行费体现灵活资源平衡调节服务价值,并创新单一容量制输配电价,推动项目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公平承担系统责任。
三是社会责任。我国长期以来对居民农业实行低于真实供电成本的销售电价,不足部分通过政策性交叉补贴方式回收。输配电价改革以来,基期交叉补贴隐含在核定的输配电价之内,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按月测算发布、随系统运行费向用户征收。《通知》明确,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确保公平共担社会责任。另外,政府基金及附加按财政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03
坚持提升调节能力、推动自主平衡
未来新型电力系统结构形态将发生深刻变革和重塑,形成“大电网”与“小电网”兼容并举格局;其中,“小电网”注重主动平衡区域电力供需、支撑能源综合利用,实现“就地消纳、就近平衡”。需特别指出,建立新能源就近消纳电价机制,并非针对企业出台优惠电价政策,而是面向未来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形势要求,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侧提升自平衡能力,实现新能源就近高效消纳利用。
一方面,细化明确平衡能力要求。《通知》提出,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逐步提高项目自平衡调节能力标准,推动新能源加快安全可靠替代;要求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确保可观可测、促进项目充分发挥应有能力效益。
另一方面,注重发挥激励约束功能。《通知》将现行输配电价中电量电价标准按平均负荷率、月均小时数(730小时)、项目接入公网容量等折算为容量电价,其中平均负荷率暂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如此设计,充分考虑了新建项目负荷逐步增长的客观规律,避免负荷率设定过高,暂与常规大型工商业项目一视同仁、平稳起步。从具体执行看,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实际负荷率相比平均负荷率越高,输配电价折算度电水平越低,相较负荷率低的项目可获得更多实质性政策红利,从而约束项目申报高于实际需求容量的行为、减少“大马拉小车”问题,激励项目通过提升自平衡能力提高负荷率,促进电网节约冗余投资和提高运行效率,实现用户和电网“合作共赢、一箭双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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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筹平稳衔接、易于操作实施
考虑到新能源就近消纳是新生事物,价格机制除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外,还注重了与当前实际统筹衔接,便于《通知》更好落地执行。
一是考虑多年来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主要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对于转为实行单一容量制输配电价的适应性较好,具备“小步快跑”的基础。二是测算单一容量制输配电价时,纳入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部分,与当前执行方式相衔接。三是考虑目前全体工商业用户均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对于直接转为按报装容量缴纳系统运行费可能影响较大,需要留出适当政策适应期,当下暂继续按下网电量缴费和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未来逐步过渡到位。四是对于大数据、化工等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必须开展高可靠性供电和变压器容量备份的行业,允许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电量电费根据含自发自用电量的实际用电量缴纳,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增长极。
此外,经初步测算,《通知》中的价格机制对绝大多数应用场景下的就近消纳项目都给予了一定支持,项目投资开发企业可依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算好电价综合账,结合“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全环节对项目方案进行系统研究、整体优化,实现最大程度节约成本。
“向新逐绿,蓝海扬帆”,此次政策出台,将有效助力打造新能源就近消纳“新蓝海”,积极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