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储能网讯:在成熟电力市场中,电价本无“名义电价”与“实际电价”之分,市场竞争生成的价格、国家政策明确的价格,就该是最终的结算价格。无论是中长期交易合约价、现货市场出清价,还是政策核定的基准价,本质上都应直接对应发电企业的单位电量收入,结算环节仅是“对账确认”的程序性动作。但我国电力市场却出现了反常现象:交易或政策确定的电价与发电企业最终拿到的结算电价严重脱节,硬生生催生出“名义电价”与“实际电价” 两个概念。这种背离并非市场规律所致,而是源于结算技术体系的混乱与结算机制设计的随意性。本该严谨的成本分摊、偏差调整,变成了可灵活干预的“变量”,最终导致电价信号失真,违背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衷。
何为“名义电价”与“实际电价”
所谓“名义电价”本应是唯一的交易定价。当前被称作“名义电价”的价格,本就是电力市场的“交易定价”或“政策定价”,是市场主体共识或政策导向的直接体现。在正常市场逻辑中,这些价格就该是最终结算的唯一依据,不存在“名义”与否的区分。所谓“实际电价”则是被不合理结算扭曲后的结果。“实际电价”本质是 “名义电价”经不合理调整后的结算结果,其计算公式看似合规,实则违背市场逻辑:实际电价=名义电价±结算干预项(而非合理成本调整)。这种“干预项”并非成熟电力市场中的常规偏差调整,而是超出交易约定、缺乏透明规则的额外增减项。据公开数据统计,2023年全国多个省份发电企业实际电价与名义电价存在显著差距,西北某新能源大省中风电项目名义电价0.33元/千瓦时,扣除各类“分摊费用” 后实际电价仅为0.29元/千瓦时,度电差距0.04元;华东某工业大省,核电名义电价为煤电基准价上浮0.02元/千瓦时,即0.4151元/千瓦时,全年分摊费用折合度电约0.026元/千瓦时,实际电价降至 0.3894元/千瓦时,低于煤电基准价;南方某省:现货市场月度出清均价0.42元/千瓦时,发电企业最终现货实际结算均价仅0.37元/千瓦时,度电偏差达0.05元,部分企业偏差甚至超过0.08元。这些案例清晰表明:“实际电价”并非市场自然形成,而是被结算环节的额外干预强行拉离了“名义电价”的基准线。
根源剖析:不合理结算的两类核心成因
名义与实际电价的分离,本质是不合理结算机制的产物,具体可分为“技术认知偏差”与“非市场干预” 两大类,两类问题相互交织,进一步加剧了价格扭曲。
第一类:结算技术机理不清导致的“被动偏差”
这类问题源于对电力市场结算逻辑的认知不足,误将本应清晰界定的成本或责任,变成了模糊分摊的“大锅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偏差电量责任界定混乱:在计划与市场双轨制下,非市场用户的用电偏差本应归责于用户或电网企业,但实际操作中却将偏差成本转嫁给发电侧。如某省 2023年因非市场用户超计划用电产生的偏差资金12亿元,全部由省内发电企业按发电量比例分摊,导致度电成本增加0.015元;
2、辅助服务成本传导路径错位:辅助服务(调频、备用等)是保障电网安全的公共成本,本应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传导至用户,但我国约70%的辅助服务成本由发电企业承担。例如某省2024年一季度辅助服务总费用 8.6亿元,其中发电企业分摊 6.1亿元,用户侧仅承担2.5亿元,且分摊标准未公开;
3、阻塞费用核算逻辑模糊:输电阻塞费用本应根据“阻塞责任方”(如某区域过量发电或过量用电)分摊,但实际中却按“发电企业发电量占比”平均分摊。如华北某跨区输电通道2023年阻塞费用 5.8 亿元,全部由通道覆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分摊,而非归责于导致阻塞的高耗能用户。
第二类:政府干预导致的“主动扭曲”
这类问题是结算机制设计“随意性”的核心体现,通过行政干预强行改变结算结果,使电价偏离市场定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临时行政指令调整:部分地区为控制用户用电成本,在市场定价之外额外要求发电企业“让利”,直接从结算电价中扣除部分收益。如某省2023年夏季用电高峰时,临时要求火电企业度电让利 0.02元,导致实际电价较名义电价(现货出清价0.45 元/千瓦时)降至 0.43元/千瓦时,且未明确让利补偿机制;
2、规则设置结算限价:某省在市场规则中,设置电能量结算(日前或实时)分时价格上下限为200-600 元/兆瓦时。当市场价格出清超过600元/兆瓦时,若形成的市场出清价格超出该区间上限(高于600 元 / 兆瓦时)或低于区间下限(低于 200 元 / 兆瓦时),则需按该区间的对应边界值(上限 600 元 / 兆瓦时或下限 200 元 / 兆瓦时)对结算价格进行修正,确保最终结算价格落在预设范围内。
这两类不合理结算,本质上都是对“市场定价” 的变相否定。 前者是因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的结算失准,后者是因政府干预导致的结算失序,最终共同催生了“名义电价”与“实际电价”的背离。
回归“交易定价 = 结算电价” 的本质
破除背离现象
要消除名义与实际电价的差异,核心是重建“交易定价即最终结算价”的市场逻辑,通过技术补位、机制规范、责任明确,让结算环节回归“对账确认”的本质,具体可分为四步推进:
第一步:全面推行现货市场“差价结算”,杜绝结算干预
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参与现货市场,中长期合约价与现货出清价的差额,仅作为“价差调整项”计入结算,而非额外增减费用。例如:某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签订中长期合约价0.36 元/千瓦时,当月现货出清均价0.38元 /千瓦时,则结算时按“现货价 0.38 元/千瓦时结算,发电企业向售电公司补差价0.02元/千瓦时”;若现货价0.34元/千瓦时,则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补差价0.02元/千瓦时。这种模式下,“名义电价”(合约价或现货价)与 “实际电价”(最终结算价)完全一致,不存在额外干预空间。
第二步:优先发电项目实行“场外补齐”,不干扰市场结算
对于国家明确的优先发电项目(如核电、公益性水电),采用“先按市场价格结算,再场外补齐政策价差” 的方式:优先发电项目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按现货出清价结算(即实际电价 = 现货价)。若现货价低于政策核定的“保障电价”,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或政策指定主体)场外补给发电企业;若现货价高于保障电价,超出部分按政策规定留存或返还用户。
第三步:明确偏差、辅助服务等成本的“责任归属”,杜绝笼统分摊
1、偏差电量成本:非市场用户的用电偏差,由电网企业或用户承担,不得转嫁给发电侧;市场用户的偏差,按“超用部分按现货高价结算、少用部分按现货低价结算” 的原则自担成本;
2、辅助服务成本: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
3、阻塞费用:试点节点边际电价(LMP)基础上的金融输电权(FTR)机制,将日前阻塞盈余通过金融输电权拍卖分配给市场主体,实时阻塞盈余按用户负荷比例返还,落实 “谁受益、谁承担” 原则,由责任方全额承担,不再按发电量平均分摊。
第四步:建立结算数据“全公开”机制,杜绝隐性干预
所有结算相关数据(包括分摊标准、干预依据、资金流向等)必须按月公开,接受市场主体监督: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发布《结算情况公告》,明确每类费用的计算逻辑、涉及金额、承担主体;发电企业可查询本企业每笔结算的明细,对异议项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禁止使用 “内部数据” 或 “非公开依据” 调整结算价格,所有干预措施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前公示,无公示文件不得纳入结算。
本无“背离”,何谈 “修正”
世界上本无“名义电价”与“实际电价”的区分 :市场生成的价格、政策明确的价格,就该是最终结算的价格。我国出现的价格背离,本质是结算技术混乱与非市场干预共同导致的“人为扭曲”,反映的是“以市场之名行计划之实”的深层问题。
若最终所有发电企业的实际电价都趋近于固定的标杆价,而名义上的“市场电价”仅是摆设,那么电力市场化改革便失去了意义。这不过是“皇帝的新衣”,看似完善的市场机制,实则仍在计划干预的框架内打转。唯有回归“交易定价=结算电价”的本质,让结算环节告别混乱与随意,才能让电价真正成为反映供需、引导资源配置的核心信号,为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与 “双碳” 目标筑牢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