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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01 电池产品可持续领域法规标准
1.1 欧盟电池法EUBR_特定标签要求的格式与统一规范-执行法案草案(Ares(2025)11169592)
1.2 欧盟委员会环境立法中行政负担的简化_关于修订欧盟电池法的相关法规提案(COM(2025) 981 final、COM(2025) 982 final)
1.3 欧洲议会关于涉及某些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尽职调查要求的简化提案(P10_TA(2025)0324)
1.4 关于对关键原材料法案CRMA的修订提案 (COM(2025) 946 final)
1.5 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下游产品及反规避措施的修正案提案(COM (2025) 989 final)
1.6 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_货物中隐含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的执行法案提案(C(2025) 8151 final)
02 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2.1 网络安全弹性法案CRA_具有数字元件的重要和关键产品类别的技术描述的执行法案( (EU) 2025/2392)
01
电池产品可持续领域法规标准
1.1 欧盟电池法EUBR_特定标签要求的格式与统一规范-执行法案草案(Ares(2025)11169592)
适用地区:欧盟
适用行业/企业/产品:电池
当前状态:法案草案意见反馈(2025 年 12 月 15 日 - 2026 年 1 月 12 日)
法规介绍:此草案明确了欧盟电池法的碳足迹标签和通用信息标签的具体执行标准和统一要求。
重要事项提醒与解读:
1. 碳足迹标签:
应包含法律依据、性能等级、碳足迹数值、功能单位,并包含在 “电池护照” 的公开可查部分。
2. 通用信息 + 特定信息标签:
(1)标签要求的统一规范:
• 标签应根据电池类别按草案附件一至附件三所规定的格式提供信息;如因电池表面空间不足、单一标签降低可读性、耐久性或影响安全性,可以将信息拆分为多个标签。
• 若电池本体无法容纳完整标签(因尺寸、性质限制):可将标签信息转移至包装或随附文件,同步通过二维码提供。
• 若包装也无法容纳时:需将信息打印在独立随附文件中,同步通过二维码提供。
• 特殊电池:
-纽扣电池:标签信息印在电池包装或随附文件,在后一种情况下标签也应通过包装上的二维码提供。
- 便携式电池(仅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 / 首次使用前保持无菌):通过 二维码码提供信息,二维码应印在产品随附的说明书等文档中,也可贴在电池或产品表面(贴产品表面时需搭配电池图标);
-如果产品或车辆包含不能直接看到的电池,应通过二维码提供信息。二维码应在电池表面以及产品的随附文件中清晰可见,此外还可以在产品或车辆的表面显示,贴产品或车辆表面时需搭配电池图标。
• 生产日期:如频繁更新生产日期导致合规成本过高时,可将生产日期打印 / 刻在电池其他可见位置,如在批次号或序列号中(可清晰识别生产日期),标签需注明 “生产日期查找的位置”。
(2)对标签的设计、尺寸和位置进行规定。
(3)不可充电电池标签:应包含如IEC 60086-4 标准或类似标准的“禁止充电”符号;若电池表面空间不足,可将其印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并可通过二维码提供。
(4)有害物质与限制物质标识
除汞、镉、铅以外且其浓度(重量比)低于欧盟电池法附录一规定限值的限制物质,及欧盟电池法定义的有害物质,需按 CLP第 18 条标注化学名称。
(5)当电池表面空间不足,不同标记和标签的优先排序为:二维码、单独回收符号、贵金属符号、不可充电标签、一般信息标签。
(6)语言和无障碍性:
• 标签语言由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成员国确定。
• 若需多语言展示,除成员国法律明确要求,物理标签可只使用一种语言,其他语言标签通过二维码提供。
• 面向消费者的标签信息应符合欧盟无障碍指令的要求,以方便残疾人获取。
1.2 欧盟委员会环境立法中行政负担的简化_关于修订欧盟电池法的相关法规提案(COM(2025) 981 final、COM(2025) 982 final)
适用地区:欧盟
适用行业/企业/产品:电池
当前状态:2025年12月10日提案
法规介绍:欧盟委员会环境立法中行政负担的简化提案旨在简化工业排放、循环经济、环境评估和地理空间数据领域的环境立法,这些变化将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其中对欧盟电池法的修订涉及对高度关注物质、EPR、LMT电池可更换要求、成员国电池废弃物管理报告等。
重要事项提醒与解读:
1. COM (2025) 981 final对欧盟电池法的修订:
(1)定义修订:
(a)在第(47)点中,将第(d)项替换为以下内容,主要把销售方式从远程合同修订为所有销售模式:
“(d)在另一成员国或第三国设立、但在某一成员国向终端用户(无论其是否为私人家庭)销售电池,包括那些安装在电器、交通工具或其他车辆中的电池;”。
(b)增加“高度关注物质”的定义:
“高度关注物质”指任何被列入欧盟REACH法规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 Candidate list of SVHC),或者任何列入欧盟CLP法规附录六并符合REACH第 57 条标准的物质。
(2)调整 LMT 电池可更换要求由 “电芯级可更换” 改为 “模块级可更换”:
“5. 任何将含有锂金属电池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必须确保这些电池以及电池组中的单个电池模块在产品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都能被独立的专业人员轻松拆卸和更换;”
(3)废除委员会每 4 年审查并发布成员国电池废弃物管理数据报告的强制要求。
(4)修订了电池标签基本信息中有害物质的内容,附录六A 部分第 8 点修订为:
“8. 按照第 3 条(1)(69)定义的高度关注物质,这些物质存在于电池中,除了汞、镉和铅之外,其浓度达到或超过 0.1%(重量比)。“
2. COM (2025) 982 final对欧盟电池法的修订:
• 第 56(3) 条的适用将暂停至 2035 年 1 月 1 日。结合COM (2025)981 final对第 3条(1)(47)的修订,即暂停欧盟境内电池生产者向其他成员国终端用户销售时,必须指定“ EPR 授权代表” 的规定至 2035 年 1 月 1 日。
• 对于在第三国设立的电池生产者,如果成员国未要求其任命授权代表以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则应通过其他方式确保对在第三国设立的电池生产者的可追溯性和执行情况。
1.3 欧洲议会关于涉及某些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尽职调查要求的简化提案(P10_TA(2025)0324)
适用地区:欧盟
适用行业/企业/产品:所有产品,符合条件的企业
当前状态:2025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
法规介绍:欧洲议会批准对CSRD和CSDDD简化措施。
重要事项提醒与解读:
1. CSRD:
• 仅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且年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
• 在欧盟年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企业,以及其在欧盟年净营业额超过2亿欧元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 不得向1000人以内的商业伙伴索取超出自愿标准的信息。
2. CSDDD:
• 仅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5000人且全球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
• 在欧盟内净营业额 15 亿欧元的非欧盟企业。
• 仅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如利用自身已有的信息或从其他来源获取)获得相关信息时,才可向5000人以内的商业伙伴索取信息。
3. 企业需至少每 5 年评估 1 次尽职调查措施的充分性与有效性。
4. 提交要求:2031 年 1 月 1 日起,年度声明需同时提交至欧盟单一接入点(ESAP),此前仅需公开披露。
1.4 关于对关键原材料法案CRMA的修订提案 (COM(2025) 946 final)
适用地区:欧盟
适用行业/企业/产品:工业、电子、交通、能源等行业
当前状态:2025年12月3日提案
法规介绍:
本提案主要涉及要求企业建立更完善的供应链监控系统,将回收前废料回收比例纳入永磁体产品要求以提高循环利用,简化审批流程等内容。
重要事项提醒与解读:
1. 简化了识别大型企业的义务,将其从各国行政机构转移至委员会,要求委员会通知大型企业其应尽的义务。
2. 大型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供企业信息,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战略原材料供应链的风险评估:供应链映射(含战略原材料的组件)、原材料开采 / 加工 / 回收地映射、供应链影响因素分析、供应中断脆弱性评估。
3. 风险评估发现存在重大供应中断风险,要求企业采取缓解措施,包括供应链多元化、使用二次原材料、替代战略原材料,并向董事会报告。
4. 欧盟委员会可通过授权法案制定具体缓解措施(需基于供应风险、贸易流、贸易障碍评估,并明确单一第三国依赖上限)。
5. 要求投放市场的含永磁体产品(单产品永磁体总重>0.2kg)公开回收含量信息:钕、镝、镨、铽、硼、钐、镍、钴的回收占比(含欧盟境内消费前 / 消费后废料回收量),要求在2027 年 5 月 24 日或欧盟委员会制定回收含量计算与验证规则授权法案生效后 2 年(以较晚者为准)”。电池系统中可能含有永磁体的部件如高压继电器。
6. 欧盟委员会在 2031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授权法案设定规定永磁体从消费前和消费后废料中回收的钕、镝、镨、铽、硼、钐、镍和钴的最低比例。
1.5 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下游产品及反规避措施的修正案提案(COM (2025)989 final)
适用地区:欧盟
适用行业/企业/产品:CBAM覆盖行业: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不包含电池产品,但影响部分电池供应链
当前状态:2025年12月17日提案
法规介绍:
本提案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选定的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并制定反规避措施避免碳泄露。
重要事项提醒与解读:
本提案的核心内容主要有:
1.自2028 年 1月 1 日起扩大适用范围:
• 扩大到选定的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涉及钢铁制品、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汽车及零部件等领域。
• 下游商品中嵌入排放量的分配应仅限于输入材料(前体)中所含的排放量。
2. 反规避与合规强化措施:
• 细化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防止误分类规避。
• 纳入消费前废料:将铝、钢铁消费前废料列为 CBAM 前体材料,核算其嵌入排放,防范通过废料分类规避成本。
• 禁止人为调整货物的供应链以利用较低的默认价值。
3. 电力进口碳排放核算:
• 调整默认排放因子:不再仅统计化石燃料发电排放,改为采用出口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简化实际排放申报:取消 “无电网拥堵” 等严苛条件,允许间接购电协议(PPA)。
4. 电池供应链中可能受影响的有钢铁制螺钉、螺栓、螺母,钢壳,铝壳,高压线、通信线等。
1.6 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_货物中隐含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的执行法案提案(C(2025))8151 final)
适用地区:欧盟
适用行业/企业/产品:CBAM覆盖行业: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不包含电池产品,但影响部分电池供应链
当前状态:2025年12月17日提案
法规介绍:
本执行法案草案规定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货物中隐含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重要事项提醒与解读:
1. 目前CBAM覆盖的六大行业中,化肥、水泥、电力需计算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而钢铁、铝、氢仅需计算直接排放。
2. 本次草案中对电力间接排放的主要规定:电力间接排放的计算使用默认值,即采用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当满足物理直连或要求的电力采购协议(PPA)可使用实际值。
(1) 物理直连的证明:
(a)单线图,展示进口货物的生产装置与发电装置之间存在技术直连。
(b)证明发电侧与用电侧的时间匹配:
• 来自智能计量系统的数据,证明声称的排放量所对应的电量是由通过技术直连的发电装置所产生,并展示电力生产的具体时间,参考的测量周期不超过一小时。
• 来自智能计量系统的数据,证明在不超过一小时的同一测量周期内,声称的排放量所对应的电量被输送至通过技术直连的进口货物的生产设施。
(c)发电装置与进口货物生产装置的运营商之间需要签订电力供应合同,如两者为同一运营商则签订内部购买协议,约定至少输送声称的碳排放量的对应电量。
(2) 对于电力购买协议(PPA)的证明:
(a)合同要求:PPA必须是物理交割的合同,而非金融合同。如果该协议是通过中间方签订的,则合同证据应证明三个签约方之间仅签订了一份合同。
(b)时间匹配:
• 来自智能计量系统的数据,证明一定量的电力是由生产电力的装置所产生的,并证明其生产的时间段。
• 来自智能计量系统的数据,证明在不超过一小时的同一测量周期内,等量的电力已交付给进口货物的生产装置。
(c)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发电装置与进口货物的生产装置之间存在实际的电网连接。此类文件可来自输电系统运营商、公共机构或来自其他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公共信息来源。
02
其他法规标准
2.1 网络安全弹性法案CRA_具有数字元件的重要和关键产品类别的技术描述的执行法案( (EU) 2025/2392)
适用地区:欧盟
适用行业/企业/产品:出口欧盟产品的通用网络安全认证,关注电池中带安全盒的硬件设备
当前状态:2025年12月1日发布
法规介绍:
该执行法案针对网络安全弹性法案中附件三重要带数字元素产品 和附件四关键带数字元素产品 制定技术描述,明确分类标准、核心功能边界的技术基准。
重要事项提醒与解读:
带安全盒的硬件设备属于网络安全弹性法案的附件四列出的具有数字元素的关键产品类别,制造商可能需要根据法规(EU)2019/881 获得欧洲网络安全证书,或根据欧洲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在上市时接受强制第三方合格评定。本执行法案对带安全盒的硬件设备的技术描述如下,主要包括Wi-Fi或Bluetooth或4G/5G这类含有通讯模块的产品:
• 含数字元件的硬件产品,这些产品能安全存储、处理或管理敏感数据或执行加密操作,且由多个独立组件构成,包括一个提供防篡改、抗破坏或响应功能的硬件物理外壳,作为对抗物理攻击的防护措施。
• 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支付终端、生成和管理加密元件的硬件安全模块,以及符合上述描述的计速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