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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印发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1月30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提出,水电及新能源优先在省内消纳,富余电力可参与互济交易申报。富余电力指超出省级电网物理接纳能力或在省内现货市场中未能成交的部分。

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参与或以聚合方式参与互济交易的,单次提供的可调节电量应不小于2.5 兆瓦时,最大调节功率应不小于 5 兆瓦,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30 分钟。新型经营主体不得同时以独立方式和聚合方式参与互济交易申报。

互济交易购售电双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下限为0元/兆瓦时,售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为1500 元/兆瓦时,购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为售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与购售电双方交易节点之间全部交易路径的输电价格(含输电线损折价)的最大值之和,后期根据市场运营和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原文如下: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中监能市场规〔2026〕11号

国网华中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相关经营主体:

为助力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余缺互济,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制订形成《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经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经营主体意见,并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国网华中分部及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电力调度机构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尽快启动结算试运行,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做好经营主体注册入市、交易平台功能改造、交易结算等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共同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宣贯培训、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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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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