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储能网讯:2025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简称“1656号文”),文件指出: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截至目前,已有湖北、江苏、新疆、云南等14省陆续发布相关文件,结合各省电力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从不同角度、分不同程度,对上述两条内容,制定了省级细则。
总的来看,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的优化与退出已是大势所趋,标志着电力市场正从价格引导向市场化交易机制深化过渡。(分时电价之变:背后的逻辑究竟是什么?)

详情如下:
1、湖北:
2026年1月26日,《湖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2025年12月12日,《湖北省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发布。
直接参与市场用户(批发用户、零售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
2、江苏:
2026年1月23日,《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具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3、新疆
2026年1月23日,《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第三方不得干预。
未直接参与市场或未聚合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默认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新能源机制电价按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政策执行。
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由自治区、兵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分时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分时段和价格浮动比例。

4、云南
2026年1月23日,《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云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2026年1月21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发布。
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分时段电量电价,以反映发、用电曲线特性和分时价格差异;
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按照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则执行。
5、贵州
2026年1月22日,《关于补充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对直接参与批发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参与零售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零售穿透部分用电量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6、河南
2026年1月20日,《关于调整我省工商业分时电价峰谷浮动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
我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已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的,输配电价不再参与峰谷浮动,峰谷时段、浮动比例等其他事宜仍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规定执行。
7、四川
2026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6年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浮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动。
批发用户市场交易电价不执行分时浮动。
零售用户市场交易电价中与电力现货价格联动的电量不执行分时浮动。
代理购电用户继续执行现行分时电价政策,代理购电价格(含1.5倍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参与浮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动。
8、山西
2026年1月16日,《山西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维护发用电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设定最低和最高限价,双边协商原则上不设置价格上下限,但成交价格不得为负价。
除执行政府确定价格的电量外,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9、吉林
2026年1月5日,《2026年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直接参与市场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各市场经营主体可参考现货实时市场已运行月份分时均价形成的峰平谷价格信号,并考虑供需预测,市场行情,政策变化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形成分时交易价格。
启动中长期价格与现货价格挂钩联动机制,经营主体自主签订的省内中长期合约中的40%电量签订固定价格,60%电量执行反映供需的灵活价格(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实时统一结算点价格),比例后续视情调整。
10、甘肃
2025年12月30日,《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也可以聚合后进入市场;未直接或者聚合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默认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计算。
11、重庆
2025年12月14日,《重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由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形成分时电价。

12、陕西
2025年12月10日,《关于2026年陕西电力市场交易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发布。
2026年市场化用户(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分时价格不再执行峰谷浮动政策;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电价将主要由市场内全部售电公司与电厂间的批发均价传导形成,最低电价将主要出现在中午光伏大发时段。
13、福建
2025年12月10日,《2026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发布。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批发用户按照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分时电价执行,签订分时段套餐的零售用户按照套餐约定的分时电价执行,均不再执行我省分时电价政策。
未签订分时段套餐的零售用户、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仍执行我省分时电价政策。
14、河北
2025年11月21日,《河北南部电网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发布。
电力交易成交价格应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须符合限价要求。
在计算中长期合同均价时,中长期合同采用分时模式签约的,其合同的分时电价直接用于向零售用户传导;
中长期合同采用曲线交易模式签约的,以合同总电费不变为前提,按照该月实时现货市场分时电价曲线特性以及合同分时电量,折算形成合同的分时电价,用于向零售用户传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