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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辅助服务细则:储能电价含调峰等费用后,不再重复补偿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10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近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调计〔2026〕29号)。

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独立新型储能等。

发电侧并网主体为福建省调直调及许可范围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虚拟电厂发电类聚合单元等。

独立新型储能主要为福建省调直调及许可范围的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

在独立新型储能电价政策明确后,若核定电价中包含调峰等辅助服务费用,相应调峰等辅助服务不再重复补偿。

福建电力辅助管理实施细则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并网主体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基本辅助服务包括基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基本转动惯量。

有偿辅助服务包括有偿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调节、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有偿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黑启动、快速甩负荷(FCB)。

在独立新型储能电价政策明确后,若核定电价中包含调峰等辅助服务费用,相应调峰等辅助服务不再重复补偿。

并网主体提供的基本辅助服务不予补偿。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或者提供的基本辅助服务不达标需接受相应考核。并网主体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给予补偿。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有偿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相应考核。

发电侧并网主体、独立新型储能旋转备用补偿:

补偿条件:高峰时段,火电、常规水电机组以及独立新型储能提供的能够在10分钟内调用的预留发电容量或者10分钟内调用的可降低的用电功率的服务。高峰时段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各省(市)的负荷特性确定(暂取每日7时至11时、16时至24时),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高峰时段,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发电侧并网主体、独立新型储能提供的旋转备用,以及未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火电以及水电机组空转(不含调相工况)提供的旋转备用。如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发电侧并网主体、独立新型储能已从现货市场获取备用补偿的,不再重复补偿。

补偿费用计算:根据旋转备用容量、提供时间给予补偿,补偿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为补偿费用;P旋转备用为发电侧并网主体、独立新型储能提供的旋转备用容量;t为提供旋转备用的时间;Y旋转备用为发电侧并网主体、独立新型储能旋转备用补偿标准,取10元/兆瓦时,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对于参与现货市场并网主体取50元/兆瓦时,其余并网主体仍取10元/兆瓦时。

黑启动补偿:

补偿条件:发电侧并网主体、独立新型储能具备黑启动能力,完成黑启动试验,纳入电网黑启动方案。

补偿费用计算:根据具备黑启动时间、使用台次给予补偿,补偿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为补偿费用;n为黑启动机组台数,独立新型储能取1,其他最大值为 2;Y黑启动功能补偿为单台黑启动功能补偿标准,为1万元/月·台;t检修时间为发电机组当月检修时间;t月度时间为当月月度时间;PN为机组额定容量;Y黑启动动作补偿为黑启动动作补偿标准,取2000元/兆瓦·次;Y黑启动试验补偿为黑启动试验补偿标准,在黑启动试验以及实战演练时,对黑启动相关设备进行启停,补偿标准为50元/兆瓦·次。

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独立新型储能等。

发电侧并网主体为福建省调直调及许可范围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虚拟电厂发电类聚合单元等。

独立新型储能主要为福建省调直调及许可范围的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

电源侧、负荷侧电储能以及可调节负荷参与辅助服务补偿和并网运行考核应具备的相关条件以及退出条件由电力调度机构制定,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

一次调频功率增加值达到90%目标功率增加值的时间。火电、燃机、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独立新型储能一次调频响应时间应分别低于30秒、15秒、15秒、30秒、9秒、5秒、3秒。

原文如下:

各经营主体:

为保障福建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以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及电力并网运行管理,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过程充分征求各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经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福建能源监管办最终审定。

现根据《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相关要求,印发《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国网福建电力关于修订福建省电力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及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通知》(闽电调〔2024〕386号)、《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关于修订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燃气机组启停调峰补偿条款的通知》(调计〔2025〕2号)、《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关于修订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偿无功服务补偿条款的通知》(调计〔2025〕77号)同时废止,《福建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2022年修订版)》(闽监能市场规〔2022〕37号)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网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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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力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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