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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12 浏览:

数字储能网讯:5月11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

管理办法明确,虚拟电厂可按照国家及省电力相关政策文件和交易规则,参与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聚合的发电侧资源可为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聚合的负荷侧资源可为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应具有独立电力营销户号、满足电能计量远程采集条件。

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现阶段,虚拟电厂可调节容量应不小于1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的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应满足虚拟电厂并网接入数据采集、调节性能、网络安全、通信等要求,并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的网络安全检测认证,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要求。

虚拟电厂交易单元按聚合资源类型可分为负荷类、发电类虚拟电厂交易单元。

负荷类虚拟电厂交易单元聚合用户计量关口内的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等资源的下网用电电量部分,以用电户号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

发电类虚拟电厂交易单元聚合具备独立上网关口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资源的上网发电电量部分,以发电项目为单位列出聚合资源清单。

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参与交易品种,应与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参与交易品种匹配。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虚拟电厂资源以所在地市为单位聚合为交易单元,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的虚拟电厂资源以所在现货市场出清节点为单位聚合为交易单元。

能力认定包括首次认定、周期认定以及变更认定。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绑定聚合关系后接入系统需开展首次能力认定,认定能力结果有效期(原则上12个月)到期后需开展周期能力认定,调节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变更能力认定。

海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每年对负荷类虚拟电厂开展能力抽查测试,随机选择交易单元已通过的测试项目并提前通知虚拟电厂配合能力测试抽查。对抽查测试不通过的应限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有序推动虚拟电厂市场化、规模化发展,我委牵头研究起草《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多方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6月11日中午12:00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委,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xj_fgw@hainan.gov.cn,或致电0898-6531037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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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虚拟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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