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储能网讯:5月20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办法指出:
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进技术及模式创新。
根据参与市场交易要求,分为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同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同时建设多个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
发电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全额上网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和分布式储能等资源;负荷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可调节负荷(含用户计量关口内合规分布式电源、储能)等资源。
发电类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同一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不得跨地市区域聚合;负荷类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范围不超过本省范围,发展初期允许跨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聚合,后续根据全省电力市场运行与电网安全管控要求动态优化。
同一虚拟电厂只能由一个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对接。
发电类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安装的计量终端,应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
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满足福建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定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及零售市场。结合虚拟电厂发展情况,可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在全省未启动日前邀约需求响应期间,虚拟电厂运营商可自主选择参与地区需求响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在全省启动日前邀约需求响应期间,负荷类虚拟电厂需优先参与需求响应,聚合资源按照需求响应应邀结果参与电力平衡调节。对于日内临时有负荷管理需求的场景,虚拟电厂应依据电力负荷管理协议约定,由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参与灵活避峰需求响应。但同一时段内不能以同一调节行为获取重复收益。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发展实际,我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组织起草《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29日。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fjfgwdlc@126.com。联系人:黄浩,0591-87063671。
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